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法
1.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SPS協議指出:“動植物檢疫措施通常是以雙邊協定或議定書為基礎實施的”,因此,我們應進一步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根據實際需要爭取簽訂更多的雙邊協定或議定書,以避免雙邊檢疫問題的復雜化,引起多邊的參與或SPS委員會的干預。我國至今已經簽署了約400個檢疫議定書,以國際條約的形式確定了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具體檢疫要求,從檢疫措施上幫助解決了一些農產品的進出口貿易,加強了國際交流和合作,確保檢疫標準、方法和檢測手段與國際接軌,將國際組織的標準在議定書中予以明確,彌補當前國內檢疫標準嚴重滯后的問題,確保了檢疫質量。SPS協議客觀上要求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檢疫技術基礎研究中去,要充分利用中國以發展中國家身份加入WTO的有利條件,利用特殊差別待遇條款,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爭取更多的技術援助和人員培訓,增加技術儲備。
2.加強立法和管理
我國目前防范外來生物入侵的政府部門有4個:國家質檢總局領導下的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農業部及各省市農業部門的各級植物檢疫和動物檢疫部門、國家林業總局及各省市林業部門的森林檢疫部門、國家環保總局及各省市環保部門。
但有害生物的發生、分布和危害常常是不分農業、林業的,且進口、傳入、擴散是連續性的,因此我國分此4個行業是不科學的,已造成了許多交叉、脫節,很多專家學者多年來一直呼吁予以統一,但因為權利問題仍未統一。而多數發達國家基本上是只有一個行業行使涵蓋上述4個行業的職能,人員、設施力量集中,檢疫、防疫更系統、街接更緊密。
另外,目前《檢疫法》是我國主要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規范,在防治外來物種入侵,保護本國經濟和生物多樣性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隨著貿易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表現在:
1)立法目的上,只在于促進經濟發展,而沒有明確提出保護本國生物多樣性的目標;
2)外來有害物種不僅只是動植物還包括各種傳染病、害蟲、真菌、細菌、線蟲、病毒和雜草等。所以從該法的名稱上來說就不足以全面地對外來物種防治進行規定;
3)動植物入境的管理機構是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這樣的管理機構設置不能有效地從入境時就對外來物種實施有效控制,因為鑒定是否構成外來物種入侵是比較專業的技術性行為,外來物種的侵害也可能需要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才能顯示出來,只賦予動植物檢驗檢疫機構一個部門職權是不能實現有效的進入控制的;
4)鑒于外來物種進入我國的檢驗檢疫的復雜性,應對于任何外來物種的進入問題進行事前的風險評估和申報制度,對沒有申報并進行風險評估的貨物應一律退回或就地銷毀。
3.加強宣傳教育
我國外來物種入侵有的是人為無意引進的,這與宣傳教育不足有極大的關系。當人們不知道什么是外來物種,以及外來物種會造成什么樣的危害后果時,很容易有意或無意通過交通、旅游等進出境方式帶入外來物種。加上監管不嚴,導致大量外來物種進入我國并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外來物種侵入一地時,主要依靠當地群眾及時發現和清理,所以宣傳教育是防治外來物種侵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4.加強人才培養
加入WTO后,很多單位擁有了外貿進出口權,但既懂外貿,又懂檢驗檢疫的人才希缺。2005年因我國某重要水果產區的檢驗檢疫機構實施了不當的分類管理,業務人員審單不嚴,對一批輸往墨西哥的蘋果在未經檢疫的情況下,出具了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植檢證書,致使該批水果到達墨西哥口岸后被拒絕入境。
市場經濟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為了促進我國的植物檢疫事業與世界接軌,促進我國的進出口貿易,保護我國的農林生產安全和人體健康,我們必須抓緊培養一批精通植物檢疫業務、熟悉WTO/SPS規則、熟練掌握外語的高素質的植檢人才,以便于同國外的合作與交流。入世后,如何建立起既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又符合WTO通行規則的植物檢疫工作規范和體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全體植物檢疫工作者和國際貿易工作者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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