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直通放行的貨物應在《實施出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內
2、下列情況不實施出口直通放行:
(一)散裝貨物;
(二)出口援外物資和市場采購貨物;
(三)在口岸需更換包裝、分批出運或重新拼裝的;
(四)雙邊協定、進口國或地區要求等須在口岸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
3、進口直通放行的貨物經檢驗檢疫不合格且無有效檢疫處理或技術處理方法的,由目的地商檢局監督銷毀或作退貨處理。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其進出口直通放行:
(一)企業資質發生變化,不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出口直通放行的貨物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理賠,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直通放行后擅自損毀封識、調換貨物、更改批次或改換包裝的;
(四)非直通放行貨物經口岸查驗發現有貨證不符的;
(五)企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違規處理或行政處罰的。
(六)停止直通放行的企業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直通放行。
5、頒發適用于列入《法檢目錄》出口工業產品的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6、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
7、分類管理,是指根據企業信用、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質量狀況,對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并結合產品的風險分級對不同類別的生產企業采取不同檢驗監管方式的檢驗監督管理。
8、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工業產品的生產企業按照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企業四個類別進行分類。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工業產品按照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個級別進行分級。
高風險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調整。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結合轄區內的實際情況經評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區的高風險產品目錄,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較高風險、一般風險產品分級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確定,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9、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不同的企業類別和產品風險等級分別采用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信用監管五種不同檢驗監管方式。
l 特別監管方式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在監督企業整改基礎上,對企業出口工業產品實施全數檢驗。
l 嚴密監管方式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對其出口的工業產品實施逐批檢驗。
l 一般監管方式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其出口的工業產品實施抽批檢驗。
l 驗證監管方式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相關證明文件與出口工業產品實施符合性審查,必要時實施抽批檢驗。
l 信用監管方式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常規的監督檢查。
10、一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或者信用監管方式;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或者一般風險的,按照信用監管方式。
11、二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或者驗證監管方式;
(三)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
12、三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或者一般監管方式;
(三)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
13、四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特別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14、檢驗檢疫機構對需出具檢驗檢疫證書或者依據檢驗檢疫證書所列重量、數量、品質等計價結匯的出口工業產品,實施逐批檢驗。
15、檢驗檢疫機構對下列產品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等的商品及其包裝;
(二)品質波動大或者散裝運輸的出口產品;
(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必須實施嚴密監管的其他產品。
16、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工業產品及生產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
17、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視情節輕重作降類處理,調整其監管方式,加嚴檢驗監管:
(一)違反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受到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隱患的;
(三)抽查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批次的;
(四)受到相關風險預警通報、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產品質量或者安全問題被國外召回、退貨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確屬企業責任的;
(六)超過一年未出口產品的;
(七)發生其他不誠信行為的。
18、本辦法不適用于出口食品、動植物產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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