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2、征稅依據:現行契稅是按1997年7月7日重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于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
3、特點:一是契稅屬于財產轉移稅;二是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
4、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5、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
6、國家規定下列情況可以減免契稅: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