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新規明年實施 交管局解讀四亮點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新規明年實施 交管局解讀四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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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早高峰時間,道路上發生一起小事故,雙方當事人互不相讓,站在路中間爭論,不理會身后滾滾的車流和煩躁的喇叭聲。這樣場景,相信每個上班族都曾遭遇并且為之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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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如果類似情景上演,執勤的交警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一旦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部門可對司機處以200元罰款。
這是公 安部日前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新內容,新《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的實施,將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從而更好地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亮點一: 擴大簡易程序范圍 提高交通事故處理效率
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在目前設有的“簡易程序”的基礎上,新《規定》還增設了“自行協商”程序,即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在進行“自行協商”時,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這是我們在總結了各地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經驗的基礎上,所作出的修改。”這位負責人說,通過擴大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適用范圍,規范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程序,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效率,減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擁堵和延誤
亮點二:外國人在中國“肇事” 公安機關可禁其出境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這是新《規定》的又一大亮點
新《規定》指出,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擔。
新《規定》強調,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這一規定,可以解決外國人肇事后離境,導致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說,可以較好地保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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