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麻煩 事故車主欲私了 索賠無路 再找交警尋處理
嫌麻煩 事故車主欲私了 索賠無路 再找交警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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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交安網來賓訊(通訊員陸志剛)2015年4月13日16時許,在象州縣溫泉大道大轉盤路段,一輛大貨車在轉彎過程中碰上了正在前方行駛的黑色現代 小轎車,造成了大貨車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現代小轎車司機周某第一時間報交警處理,當交通民警剛趕到現場處理時,雙方司機竟不約而同地向民警表示愿 意“私了”,大貨車司機愿意負此次事故的全責。處理事故的民警見現場未造成人身傷亡,且雙方對事故造成的原因無爭議,為盡快恢復交通也同意雙方自行協商處 理。
4月16日剛到上午上班時間象州縣交通警察大隊值班室電話驟然響起,民警接完電話后才知道,原來這是周某打來的求助電話。在13日發生的交通事故雙方 司機愿意“私了”后,對方大貨車司機竟然反悔,并且不按照當時雙方的約定進行賠償,雙方經過幾日反反復復費時費力的協商,但索賠還是沒有結果。見索賠無 路,無奈之下,周某抱著再試一試的希望,又厚著臉皮報的警。群眾利益無小事,令周某沒想到的是,交警大隊的民警接到報警后再次登記備案,并約雙方當事人做 調解,希望經過調解后雙方都能夠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
在交通事故中對于“私了”的案件,往往會給當事人帶來無盡的煩惱,嚴重地干擾了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及時查處,使那些涉嫌違法犯罪的肇事者輕而易舉地逃脫了法律的懲處,無法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 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這是人們常說的交通事故“私了”的法律規定,“私了”應該具備的條件即第一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第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具備 這兩個條件的交通事故,就可以進行私了解決。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七種不得“私了”的情形,其中包括了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對交通事故 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等等。而多數“私了”的事故是有原因的,除了嫌麻煩外,還有一部分是因為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因害怕交警處罰而主動提出“私 了”,甚至存在著車輛手續不全、無證駕駛等不敢讓交警處理。這樣就無形中減少了交警部門的監管環節,難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也就無法起到震懾交通違法行為 的作用,同時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難以得到保護。
目前,事故仍在進一步處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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