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2016年底完成徹底脫鉤
環保部直屬單位的8家機構今年率先完成脫鉤
環評機構改革再起步。
3月25日,環保部對外發布的《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下稱《工作方案》)提出,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將分三批,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脫鉤或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環保部直屬單位的8家機構今年率先完成。
此前,環保部在2013年11月和2014年3月曾經先后發布《關于推進事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環保系統環評機構的體制改革原則上應在2015年底前完成,環保部直屬單位的環評機構的體制改革應在2014年年底完成。
環保部的一位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此前的體制改革所說的脫鉤更多的是強調現有事業單位性質的環評機構要通過體制改革,形成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環評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現在《工作方案》所說的脫鉤則是強調環保系統下屬的事業單位及其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環評機構參股。兩次“脫鉤”的性質與程度有所不同,后者比前者更徹底。
同時,2014年的《意見》還提出現有環評機構中的交通、水利、海洋等有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等其他事業單位也應按照市場化要求,加快推進環評體制改革。
解決環評市場中的
“紅頂中介”
今年年初,中央第三巡視組在對環保部專項巡視情況的反饋意見中明確指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要求“限期完成環評機構脫鉤改制,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市場”。
根據《環評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因此,《工作方案》的出臺就是為了從體制機制上徹底解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問題,推動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對脫鉤工作的具體完成形式,《方案》要求,全國環保系統具有環評資質的直屬單位,可以通過依法將建設項目環評業務整體劃歸環保系統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者由單位職工以自然人出資成立的企業,或者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業務等形式徹底脫鉤;全國環保系統所屬的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可以依法通過撤回股份、轉讓股份或者劃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業務等形式徹底脫鉤。
同時,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后,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的在編和聘用人員,一律不得作為環評專職技術人員參與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工作,不得在環評機構參股,愿意繼續專職從事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工作的,必須與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解除人事勞動關系。
環保部環評司司長程立峰指出,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主要是各級環境科學研究院所,雖然長期以來他們為環評技術的發展和環評管理提供了大量科研成果、技術經驗和業務骨干,但環評管理改革順應了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總體要求,環評技術服務業必須破除行政背景,成為真正的市場行為,才能健康發展。環境科學研究院所要加快轉型,回歸和做強主業,進一步發展壯大。
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徹底
脫鉤三步走
《工作方案》也明確了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的期限。
具體而言,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分三批,在2016年年底全部脫鉤或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環保部直屬單位的8家今年率先完成;西部省級及中、東部地區各級環保部門所屬的環評機構明年6月底前完成;西部地區市縣級環評機構明顯偏少、偏弱,列為最后一批完成。
程立峰介紹,環保部近期將發布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對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后的接手機構,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仍按照現行資質管理辦法中有關改制機構變更程序和資質條件核發資質證書,這有利于環評技術人員的妥善安置,確保接手機構的環評技術力量,激勵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加快脫鉤。
《方案》要求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自本工作方案印發之日起,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自脫鉤時限到期前3個月起,一律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委托。同時,明確了原環評機構未履行完成的項目后續繼續完成的主體,以有效防止脫鉤到期后因合同違約造成的經濟賠償和糾紛。
程立峰介紹,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應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全省的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環保部將適時安排專項督查和指導整個脫鉤過程。2016年底,環保部將向中央巡視組上報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的報告,并將脫鉤完成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實際上,脫鉤難以完全杜絕‘紅頂中介’的存在,因為即便在脫鉤之后,舊有的誘發尋租的人情關系依然存在。” 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主任向春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最為根本的還在于嚴格執行《環評法》,為各類環評機構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只是環評改革的第一步,接下來需要明確環評在環境管理制度中的功能定位,進行整體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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