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從制度上解決環評普遍存在的審批環節不夠公開、“紅頂中介”等社會反映突出的問題,新修訂的環評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負責審批或核準環評文件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出資設立的企業、從事技術評估的企業,均不得申請環評資質。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環評機構監管機制。辦法明確,賦予地方環保部門的監管和處罰權限,出現問題的要加重處罰,一律實行從環評機構到從業人員的雙重責任追究;同時,向社會公開資質受理、審查信息等內容,建立國家到地方的四級誠信檔案數據庫,及時記錄并向社會公布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記錄。
華西都市報記者刁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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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一批新法規實施:網上造謠違者最高判刑7年(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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